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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水土保持法之規定,於山坡地範圍內從事開發、使用之行為,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違反者將被處以新台幣六萬至三十萬之罰鍰及暫停該地兩年之開發申請,若因此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懂法令規定?不知道要不要申請?不知道怎樣申請?
本市成立「水土保持服務團」,提供免費水土保持諮詢服務,電話:05-2290357,請善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