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情案件
您可以經由網路留言的方式來表達您的寶貴建議或是陳情事由也可以經由電洽或傳真方式傳達至本府民眾服務中心


注:根據 "嘉義市政府人民陳情案件處理作業要點" 第七點規定
人民陳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承辦單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三條及本府分層負責權限規定,簽准
不予處理,並副知本府企劃處銷案:
(一) 無具體內容、未具姓名、住址、電子郵件地址者。
(二) 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兩次後,而仍一再陳情者。
(三) 非主管陳情內容之機關,接獲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陳情者。
(四) 其他經核定免予處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