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度施政績效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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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低收入戶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市民,並實際居住所在地者,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2.未經政府公費收容安置者。 3.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超過當年最低生活費用1.5倍(107年台灣省最低生活費為12,388元)。 4.全家人口存款本金、投資、及有價證券,平均每人不超過11萬2,500元者。 5.全家人口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不得超過新台幣525萬元。 全家人口範圍: 1.申請人、配偶。 2.申請人之父母、子女。 3.前2點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應備文件: 1.申請人與代辦人之身分證、印章。 2.全戶郵局存簿封面及1年內之內頁影本。 3.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設籍外縣市之身障證明正反面影本、在監證明、退休俸證明、優惠存款、定存證明....等)。 申請受理單位:戶籍地之聯合里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