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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擾飛航通訊器材種類

中華民國90年10月2日企法(90)字第0029986號

一、 依據:民用航空法第43條第三項訂定。

二、 適用範圍:搭機旅客於關艙門後經航空器上工作人員宣佈禁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時起至開艙門止,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國內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

2. 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s)。

3. 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 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

5. 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6. 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7. 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如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8. 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9. 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二〉、國際線全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無線電收發報機 (Citizen Band Radios)。

2. 行動電話 (Cellular Telephone)。

3. 各類遙控發射器,如電動玩具遙控器等 (Transmitters that remotely control devices such as toys)。

4. 其他發報類電子用品 (Transmitting Devices)。

〈三〉、國際線起飛及降落階段(飛行高度壹萬呎以下)禁用以下電子用品:

1. 個人視聽用品如CD/MD/VCD/DVD/MP3/ 唱盤與TV Receiver。

2. 攝影裝備如Video Camera and Portable VCR。

3. 電子遊樂器 (Electronic Entertainment Devices)。

4. 電腦及週邊設備 (Computer and Peripheral Devices) ,如

Laptop/PDA/Electronic Dictionary/Calculator。

5. 收音機 (Radio Receiver)。

三、附註

〈一〉、航空站應於站內運用文宣及廣播向旅客宣導個人電子用品禁止使用規定。

〈二〉、航空公司應於報到櫃台提示旅客個人電子用品使用規定。

〈三〉、航空公司應於關艙門後提示機內旅客禁止使用個人電子用品規定。

〈四〉、旅客使用本規定適用範圍所列以外之電子用品時,於飛行 中如機長懷疑干擾飛航系統,得要求停止使用該項電子用品, 並於確定不影響飛行安全情況下,准許恢復使用。

(五)、機上違規使用電子用品時,依民航局訂定之「機上乘客使用 個人電子用品處理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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