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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建築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 |
|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府法字第○九三○○○八六九七號令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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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建築開發業之管理,建立不動產投資生產秩序,提昇建築物品質,保護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市建築開發業之管理,依本自治條例之規定;本自治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第三條
凡於本市轄區從事投資興建一般住宅、國民住宅、工商大樓之建築物及開闢新社區等建築業務之業者,應加入嘉義市建築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 第四條
建築開發業者領得建造(雜項)執照後,應向公會報備登記,於申報開工時應檢具該公會年度會員證書影本。 第五條
公會應對業者入會、退會及於本市轄區投資及開發案之區位、總樓地板面積、工程造價、開工時間、完工期限等,每半年彙報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工務局。
公會對於建築開發涉有海砂屋、輻射屋之紀錄者,應主動通知監造人加強監工並負責監造責任。
公會應協助辦理本市轄區建築開發所發生之糾紛、紓困及獎懲等事項,辦理成果應報本府工務局備查。 第六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