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騎樓設置標準 |
中華民國 七十五年一月十五日七五府秘法字第二三四五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八六府秘法字第五五四九八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日八八府秘法字第八四一一號令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府法字第○九二○○二○六四三號令修正第一條 |
第一條 本標準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五十七條及嘉義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市實施都市計畫區域內凡商業區面臨寬七公尺以上(含七公尺)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設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 第三條 自建築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外緣水平距離之騎樓寬度如下: 一、 騎樓寬度應為三.五公尺。 二、 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縮二十公分,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二.五公尺。 三、 有特殊用途之建築物經本府核准者,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寬度得超過規定寬度。 第四條 騎樓之淨高不得低於三公尺。 第五條 騎樓之構造應依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 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十公分至二十公分,表面舖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但山坡地或因地勢關係非設置台階無法解決者,得依建築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申請核准辦理。 二、 騎樓之天花板應使用不燃材料建造,表面應有適當裝飾。 三、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內設置之水溝應築成暗溝。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