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及管理使用辦法 |
中華民國92年2月16日府法字第0920007096號令發布
中華民國97年9月16日府行法字第0970105843號令發布修正第3條、第6條條文 |
第一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建防空避難設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建: 一、防空避難設備面積未達三十平方公尺者。 二、建築基地地面以下為流砂或岩石層,開挖地下室確有困難者。 三、原有建築物辦理變更使用需增建防空避難設備者。 四、其他因特殊情形施工困難者。 前項第一款防空避難設備不包括工廠建築物以整體規劃附建者。 第三條 建築物依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申請繳納代金,免予附設: 一、建築基地面積在三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且其深度或寬度未達十八公尺者(應留設騎樓地區,其深度或寬度應以扣除騎樓地部分後之尺寸為準)。 二、停車空間之車位數在五輛以下者。 三、建築基地地形特殊或都市計畫限制,車輛無法通行進入者。 四、建築物因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需增設停車空間確有困難者。 五、其他經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會同有關單位勘查認為不宜設置者。 第四條 建築基地位於前條但書所定範圍內,且既有建築物附設之停車空間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由申請人申請繳納代金,並依法辦理變更使用執照: 一、地面層零星設置之室內停車空間,每棟在二輛以下者。 二、地下層設置之停車空間總數量在五輛停車位以下者。 三、置於地下層之停車空間因建築物增設必要之機電設備致無法使用者。 四、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因設置非臨時性消防栓、公車亭、站牌、電信、電力或其他類似公益性設施致無法使用者。 第五條 應繳納之代金,其計算公式如下: 二、停車空間: T:應繳納代金之總額 C: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元/平方公尺) E: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LA:建築基地面積(平方公尺) ΣFA: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 PA:停車空間面積(平方公尺) I:使用分區係數(商業區:1.2,其他使用分區:1.0)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計算方式係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五款規定計算之。 第六條 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之申請,應併同建造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向本府工務處提出,並於領取使用執照或變更使用執照時繳交嘉義市市庫。 第七條 依本辦法繳納之代金專款專用,由本府統籌集中興建或購置停車空間、防空避難設備,並依預算程序辦理。 第八條 依本辦法興建完成或購置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其所有權登記為嘉義市所有,並由本府指定管理機關負責或委託管理維護。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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