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政府104年度影響公共安全既存違章建築拆除計畫
一、 法令依據:
依據建築法第25條、第86條、第93條、第95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十一條之一暨嘉義市政府執行違章建築取締措施、嘉義巿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拆除計畫辦理。
二、 計畫範圍
本市轄區範圍內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
三、 執行對象、態樣及期程
1. 執行對象:
(一) 影響建築物公共安全之虞且從事營業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合法建築物垂直增建違章建築。
(二) 本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建置地區內用戶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供不特定人使用,妨害緊急逃生避難有立即危險之違建物。
2. 態樣:
(一) 供八大行業或旅館使用之整幢違章建築。
(二) 垂直違建樓層達2層樓(含夾層)。
(三) 防火間隔(巷)之違章建築
3. 期程:
(一) 執行對象(一)自104年起配合年度經費持續辦理。
(二) 執行對象(二)配合本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建置工程經費辦理
四、 經費概算
先以104年度編列之違章建築拆除預算300萬元中提列150萬元執行本計畫,其餘150萬經費作為執行拆除新違建之用。另本市污水下水道系統建置工程中拆除防火間隔(巷)之違章建築所需經費將逐年編列。
五、 拆除件數
104年預計執行案件13件
六、 執行方式是否採開口合約或其他方式辦理
本計畫執行方式係以違章建築拆除開口合約方式辦理招標及訂約。
七、 執作業配合事項
1. 稽查作業:由本府維護公共安全暨影響治安行業聯合稽查小組進行稽查確認名單
2. 違建程序:依行政程序法續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程序。
3. 執行拆除:經函告限期拆除後,逾期仍未自行拆除者,本府排定期程強制拆除,執行拆除時並請本市警察局負責維持秩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