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義市政府因應都市更新條例第22、23條規定,已修正「嘉義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並於111年1月11日正式發布實施,修正重點為放寬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申請劃定重建或整建維護更新單元條件,以加速推動嘉義市都市更新。
市府於110年12月27日召開「嘉義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140次會議」,由市長黃敏惠親自主持,審議通過本次法令修正案。黃市長表示,法規檢討必須因地制宜,嘉義市幅員較小且發展較早,人口密度全台第二高,且可發展之街廓與建築基地規模較小,但老舊亟需更新之建物很多,亦有許多消防搶救不易之狹小巷道。因此,加速推動都市更新刻不容緩,本次法規修正讓更多市民得以透過都市更新重建或整建維護方式,來打造全齡共享,世代宜居的幸福家園。
嘉義市政府都市發展處表示,「嘉義市都市更新單元劃定基準」自103年10月15日發布迄今已逾7年,本次修正重點除了申請條件放寬之外,也回歸市府行政裁量,簡化行政程序;同時導入專業鑑定機制,透過建築師、專業技師或專業機構鑑定建築物及地區環境,來輔助市府及都更審議會審議,希冀以小規模更新單元,加速推動都市更新。
本次修正重點臚列如下,請參閱修正條文內容:
- 放寬重建基地及老舊危險建物整建維護條件,土地如位於經市府劃定之更新地區內,申請重建者僅需符合第四點之重建規模任1款規定即可,整區申請整建維護者,則無任何條件限制。土地如非位於政府劃定之更新地區,基地則不得位於非都市發展用地(如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等)。
- 依第五點申請重建者除了要符合第四點規定外,亦應符合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建築物及地區環境評估指標其中1項指標之規定。
- 車站半徑300公尺及1公頃以上公園半徑150公尺所涵蓋範圍列為重點發展區域,位於重點發展區域者,得不受附表各指標之規定比例限制,以加速重點發展區域之都市更新。
- 依第六點申請整建維護者,合法建築物屋齡應達20年以上,且有4或5層樓無昇降設備、建築物外牆嚴重剝落、頂樓加蓋等違章情形、耐震詳評結果屬應辦理補強者之其中1款情形者,即符合申請要件。
發布實施修正條文如下(可至嘉義市政府都市發展處網站/法令專區/都市更新科下載參閱):
https://urban.chiayi.gov.tw/News_Content.aspx?n=3882&s=6338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