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內容:
針對因一時急難事故致經濟陷困之個人及家庭,依急難事由及陷困情形提供一次性關懷救助金、或分月分次發放關懷救助金,及提供其他福利服務轉介及配合措施。
二、救助對象:
- 因家庭成員死亡、失蹤或罹患重傷病、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 因經濟性因素致自殺通報個案。
- 因經濟性因素並經通報為脆弱家庭成員。
- 因遭家庭暴力、性侵害經通報或庇護安置,於緊急生活扶助金尚未核發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 經被通報家庭暴力事件、核發保護令或結束監護處分,因經濟因素致暫無居所,生活陷於困境者。
- 申請福利項目,於尚未核准期間,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 其他因遭逢其他因遭逢變故,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
三、受理窗口:
- 里辦公處。
- 公所。
- 直轄市、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