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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標示新制7月1日上路! 有標章才能叫「鮮乳」 嘉市衛生局提醒業者儘速檢視產品標示

  • 發布日期:2026-06-26
  • 上稿單位:衛生局

    為保障消費者知的權益及落實乳品標示管理,嘉義市政府衛生局提醒食品業者留意乳製品標示新規定。自115年7月1日起,市售食品標示含有「鮮乳」字樣者,其所使用之液態乳原料須取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鮮乳標章」或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取得相關「驗證標章」,始得標示為「鮮乳」;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於產品名稱、標示或宣傳內容使用「鮮乳」字樣。另完整包裝食品原有標示含「鮮乳」字樣者,應於116年7月1日前完成改標(以產品製造日期為準)。

    此外,衛生福利部已於114年6月3日修正公告「食用動物乳、保久乳、調味乳、乳飲品及乳粉品名及標示規定」,符合食用動物乳及強化食用動物乳定義之產品,其品名應標示為「牛乳」、「羊乳」或、「O(其他動物)乳」等名稱。未取得鮮乳標章或驗證標章之乳品,包括進口液態乳、還原乳及部分調味乳產品,均不得以「鮮乳」名稱標示,應依規定標示為「牛乳」等適當名稱。例如手搖飲業者若未使用符合規定之國產鮮乳原料,其商品名稱「鮮奶茶」未來應調整為「牛乳茶」或「牛乳紅茶」等符合規範之名稱。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表示,新制上路後,如市售包裝食品標示不符規定,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如產品標示、宣傳或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情形,例如非鮮乳產品卻標示為鮮乳,可處產品負責業者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呼籲相關業者儘速檢視產品標示及宣傳內容,避免違規受罰。

    廖育瑋局長也提醒消費者,選購乳品時應仔細查看產品包裝標示,包括品名、內容物名稱、有效日期、保存期限、保存條件、營養標示及製造廠商等資訊,並優先選購標示清楚、來源可追溯之產品。購買後應依產品標示方式妥善保存,並儘早飲用完畢,以確保產品新鮮品質及食用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