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實施目的:為因應國際非洲豬瘟疫情嚴峻,阻絕非洲豬瘟藉由廚餘傳播之風險,及強化養豬產業結構,提升養豬產業競爭力。 二、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本市轄內豬隻飼養場。 三、前述規定,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3條、飼料管理法第29條規定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