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災害防救法第37條第1項第2款。
公告事項:
一、本計畫前經本府114年7月25日府工使字第1141454854號公告及114年8月19日府工使字第1141455158號公告修正暨114年10月30日府工使字第1145340965號公告修正,再依內政部114年12月1日台內國字第1140815718號函修正「丹娜絲風災家園復原慰助金專案作業規定」,特修正旨案實施計畫。
二、旨案計畫修正內容如下:
(一)第四點:增訂第四階段僅供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以棟為單位、專有部分以門牌為單位)提出申請,截止日至114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並依內政部修正「丹娜絲風災住屋毀損慰助金專案作業規定」期程辦理撥付款項。
(二)第五點:增訂第五款「加碼公寓大廈且有居住事實者」,如下:
1、共用部分:以棟為單位,以本府經費新臺幣1萬元及中央經費新臺幣1萬元,發給新臺幣2萬元,不受損壞面積限制。
2、各專有部分:以門牌為單位,每一門牌以本府經費新臺幣3,000元及中央經費新臺幣3,000元,發給新臺幣6,000元,不受損壞面積限制。
申請各專有部分慰助者屬列管有案之7大類弱勢戶,每戶以門牌為單位分別按各專有部分核發基準,以本府經費再加發新臺幣5,000元。
(三)第五點:增訂第六款「公寓大廈已申請者,其住戶不得重複申請,已領得慰助金配合繳回者並先撤回申請,住戶及管委會方可再申請本款專案。」
三、第五點、第六點:修正用字。
四、申請書及申請需檢附文件配合修正如後附。
五、施行日期:本實施計畫自公告日施行。
詳細內容請參閱1141210「嘉義市丹娜絲風災住屋慰助金實施計畫」修訂版
受理申請單位:請洽各區區公所及各聯合里辦公處。(詳受理申請單位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