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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受理115年度「嘉義市木造建築老舊危險電線更新」補助方式、受理期間及補助項目。

  • 上版日期:2026-02-06
  • 發布單位:都市發展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更字第1150550140號

主旨:公告受理115年度「嘉義市木造建築老舊危險電線更新」補助方式、受理期間及補助項目。

公告事項:

一、補助目的:為積極維護市民居住安全並推動本市木都文化保存,避免火災危害生命財產安全,本府針對嘉義市內木造建物,符合資格者最高可補助新臺幣6萬元修繕金額,申請方式請參考以下。

二、補助方式:

 (一)申請期間及受理單位:115年2月9日至115年4月30日下午5時止(或額滿為止)

      1. 本期預計補助90件(如已達90件經費仍有剩餘將再增加補助名額),申請人應於公告受理期間檢具「嘉義市木造建築老舊危險電線更新」補助申請文件,送達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科辦理審核作業。

      2. 送件地址: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嘉義市政府一樓都市更新科收)。

      3. 都市更新科電話:(05)2254321分機133、134。

(二)申請資格:申請補助以一棟(一戶)建築物為申請單位,並需符合下列各款條件。

      1. 屬木造結構建築。

      2. 檢附下列房屋證明文件(擇一):

         (1)建物登記謄本(第一類)。

         (2)使用執照。

         (3)房屋稅籍證明(115年度)。

 (三)申請人類型:申請人須為自然人,得為建物所有權人(屋主)或承租人等,且須取得建物所有權人同意書。

 (四)申請檢附資料:申請人完成下列文件並送件,經本府都市發展處審核通過後,申請人得開始施工。

      1. 申請表。

      2. 房屋證明文件(擇一):建物登記謄本(第一類)、使用執照、房屋稅籍證明(115年度)。

      3. 建物所有權人(屋主)同意書。

      4. 木造房屋外觀照片及門牌照片(須清晰可辨)。

      5. 房屋室內空間現況照片(須清晰可辨)。

      6. 廠商估價單(請參考附件一:估價單範例)。

       (1)估價單依申請案所需工項估價,須詳列各工項、材料名稱、規格、數量、單價及複價、單位、金額等,勿以一式表示。

       (2)估價單須採Word、Excel等電腦文書軟體繕打電子檔後列印成紙本並蓋廠商統一發票專用章提交,勿以人工手寫估價單。

     7. 廠商估價單(請參考附件一:估價單範例)。

       (1)須標示申請案估價之房屋空間尺寸、空間配置、電力系統、管道系統等,且圖上須標示:         

          甲、電源引入點(台電電表位置)及接地點線徑。

          乙、配電箱(總開關)位置,並標示總開關容量(A、Ic)。

          丙、清楚標示各分路迴路編號、分路開關容量(A、Ic)、電線線徑,以及該迴路所供電之房間/區域(如:冷氣、插座、照明、廚房專用插座)。

          丁、標示中性點、接地點銅排位置及箱體設備接地。

       (2)單線圖須採電腦軟體繪製列印成紙本提交且廠商須簽章。

      8. 承作廠商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影本)。

      9. 切結書:

        (1)申請人切結書(詳申請文件9-1申請人切結書)。

        (2)承作廠商切結書(詳申請文件9-2承作廠商切結書)。

 (五)得申請補助項目:所有申請補助項目皆須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等相關法規之規定施工。

      1. 老舊電線更新。

      2. 接地型插座及照明開關設備更新。

      3. 配電箱(含內部無熔絲開關)更新。

      4. 既有台電電表箱更新(須檢附台灣電力公司受理號碼回條)。

      5. 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以下簡稱住警器)安裝,須於建築物各樓層公共空間(如:客廳、廊道、廚房等)均新裝設至少1只經內政部登錄機構認可標示之住警器(至多補助3只)。

 (六)申請額度:每戶補助上限新臺幣6萬元整,實際補助金額依申請審查通過結果金額核發。

 (七)承作廠商資格:須為合格電器承裝業丙級(含)以上(檢附電器承裝業登記執照影本),且須依經濟部114年5月9日修正《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及內政部99年12月30日發布《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等相關法規施工。

 (八)申請審查作業:

      1. 若因公告事項(四)申請檢附資料缺漏或申請資料難以判斷者,本府以公文通知補件,申請人須於發文日起7日內(以工作天計)完成補件且限補件1次;若無法於期限內補件,本府即撤銷申請案且不予保留補助名額。

      2. 經本府審查通過申請者,以公文通知申請人,公文發文日為審查通過核定日,申請人得開始施工。

      3. 經本府審查未通過申請者,以公文通知補正,申請人須於發文日起7日內(以工作天計)修正申請資料完成補件且補件以2次為限;若無法於期限內補件,或補件後經審查累計2次仍未通過者,本府即撤銷申請案且不予保留補助名額。

      4. 申請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者,本府將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九)施工期限:

      1. 經本府審查通過申請者,以公文發文日為審查通過核定日,申請人須於核定日次日起90日內(日曆天)請承作廠商施工完成,並檢送公告事項(十一)核銷資料申請核銷撥款補助作業。

      2. 若因故無法於90日內(日曆天)完成施工,請申請人來文敘明原因申請展延,限展延1次且展延以30日(日曆天)為限。

 (十)施工查察作業:審查內容及標準(詳附件四:查核內容)。

      1. 本府審查通過補助之案件,承作廠商應依核定內容施工,本府得隨時查察並由申請人及承作廠商說明施工進度及狀況。

      2. 經本府查察作業審查未通過者,以公文通知補正,申請人須於發文日起10日內(以工作天計)修正改善完成提送佐證資料補件且補件以2次為限;若無法於期限內補件,本府即撤銷補助資格且不予保留補助名額。

      3. 經審查若與本府原核定計畫不符者(如偷工減料、未依核定項目施工等情事),本府得撤銷補助核可且不予保留補助名額,並追繳其溢領之補助款;涉及申請資料有虛偽或不實情事者並追究相關刑事責任。

 (十一)核銷資料:申請人須於審核通過90日內(日曆天)施工完成,檢送以下資料至本府都市發展處申請核銷撥款作業,逾期即取消補助資格且不予保留補助名額。

      1. 核銷申請表。

      2. 承作廠商統一發票(正本)。

      3. 申請人請撥領據(含申請人存摺影本)。

      4. 施工中照片(須清晰可辨)。

        (1)導線絕緣皮標示規格,確認單芯線直徑。

        (2)確認各項設備是否接地線。

        (3)新裝設之住警器均需拍攝安裝位置及住警器本體張貼之認可標示。

      5. 施工前及施工後照片須於相同角度拍攝,俾利本府查核,證明修繕項目皆已完成(須清晰可辨)。

 (十二)其他事項:

      1. 補助排除:同一申請案業已接受本府都市發展處或其他機關(構)補助有案者,本府不予重複補助;若補助項目不同,本府得同意申請補助。

      2. 承攬限制:申請期間內,同一承作廠商每次至多可提送5件申請案,待此5件經本府審核通過申請後,該承作廠商方得再提送新申請案

      3. 照片規範:現況照片為本府審查重要文件,須彩色印製且清晰可辨,以證明確實施作,若照片難以判斷者,本府得要求申請人於發文日起7日內(以工作天計)完成補件,若無法於期限內補件,本府即撤銷補助資格且不予保留補助名額。

      4. 公告事項以工作天計者,下列例假日、國定假日、民俗節日、全國性選舉投票日、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公布之放假日等均不計入工作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