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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許,海綿城市
一、本府自108年4月1日至108年5月3日止受理申請,申請人為本市轄屬各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每一申請人申請補助經費最高核予新台幣2萬元,每年以1次為限。(備註:108年4月1日當日開始收件,提早送件者將予以退件辦理)
二、有關補助項目及設施請依照嘉義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補助辦法第3條規定得補助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項目及設施如下:
(一)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
(二)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
(三)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
(四)其他經本府核定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補助項目及設施。
三、申請人應檢附之各項書表文件:
(一)補助申請表。
(二)使用執照影本。
(三)公寓大廈報備證明書。
(四)公寓大廈改選委員公文函(須任期內)。
(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文件或公寓大廈規約中明訂授權管理委員會會議決議文件。
(六)補助項目維護計畫說明書(圖)。
(七)經費概估表(估價表)。
(八)維護廠商之合格證明文件。備註:檢附之相關影本請核章。
四、申請文件不全或有錯誤時,申請人應於接獲本府通知之日起7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將以退件辦理。
五、補助經費,各申請人匯款帳號如非台灣銀行帳號,則匯款時將扣30元轉帳手續費用,申請書煩請直接送至本府2樓工務處使用管理科。
六、其他未盡事宜,詳情逕洽本府工務處使用管理科,電話05-2252712。
七、附件:補助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補助申請書、補助公寓大廈核銷申請書、請款收據及黏貼憑證。
補助公寓大廈共用部分設施補助申請書(DOC檔案)
補助公寓大廈核銷申請書、請款收據及黏貼憑證(DOC檔案)
最後更新:201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