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內政部「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及行政院消保會「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新版規定將於109年9月1日修正上路囉~
◎本次修法主要有五大重點:
一、租、押金及相關費用:
1、租金及相關費用應明確約定,且租賃期間不得任意調漲租金。
2、電費不超收,按台電所訂當月電量標準(區分夏月及非夏月)。
二、租賃住宅使用及限制
1、住宅僅供居住使用,不得變更用途。
2、房客不得拒絕房東必要修繕行為。
3、因修繕無法居住房客得扣除相當之租金。
三、住宅應保持合於居住並妥善使用。
四、租賃雙方需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房東另應附住宅之權利證明。
五、遺留物之處理費用,得由押金中扣除。
◎嘉義市政府地政處提醒您!
在簽訂租賃契約時,應詳細審閱契約書內容,建議採用新版「住宅租賃契約書」,對租賃雙方權益更有保障。
市民朋友如需新版契約書,可至嘉義市政府地政處網站「租賃住宅服務專區」中相關法令查詢頁面(https://reurl.cc/ygnEQM)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