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健全耕地租約之管理,保障業佃雙方權益,依據「耕地三七五租約減租條例」及「台灣省耕地租約登記辦法」,本市西區訂有三七五租約之私有耕地於民國110年6月30日租約期滿時,申請續訂租約或申請收回自耕之案件,請於110年7月1日起至8月16日止,逕向土地轄區本市西區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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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一)承租人願繼續承租耕地者,應提出申請。
(二)出租人符合下列三款情形者,得申請收回出租耕地:
1.能自任耕作。
2.所有收益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
3.因收回出租耕地不致使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
(三)出租人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如符合前開第1款及第3款規定者,得收回與其自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耕地
自耕。
(四)出租人申請收回自耕且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倘出租人不能維持其一家生活且承租人因出租人收回耕地而失其家庭
生活依據時,出租人或承租人得申請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予以調處。
二、申請手續:
(一)承租人申請續訂租約者,應填具「續訂租約申請書」1式2份,並檢附證明文件(詳如公告通知書)各1份,攜帶身分證
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二)出租人申請收回耕地自耕者,應填具「收回出租耕地申請書」1式2份,並檢附證明文件(詳如公告通知書)各1份,
攜帶身分證向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請。
(三)若出租人係以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為由申請收回自耕者,應填具「收回出租耕地申請書」1式2份,並檢附原租約書
正本、出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與租約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之自耕地土地登記謄本各1份,攜帶身分證向耕地所在地
區公所申請。
三、注意事項:
(一)出租人、承租人於申請期間內,均未提出申請時,耕地所在地區公所將依「耕地三七五租約清理要點」第7點第2項
規定,逕為辦理租約註銷登記。
(二)如出、承租人本人無法親自到耕地所在地區公所申辦,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委託書及身分證核對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