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處訂定「嘉義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草案,係為都市更新鼓勵實施者回饋公共設施,提升對都市環境之貢獻,以及公共設施服務之水準,因此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後段規定所訂定。
如對本草案有陳述意見者,請於公告日7日內,以書面將意見以郵寄或傳真方式逕送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更新科參考。郵寄地址:嘉義市東區中山路199號,傳真號碼:05-2294841。
第 一 條、本辦法依據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項後段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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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條、實施者捐贈現金予嘉義市都市發展更新基金,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給予容積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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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條、實施者開闢或管理維護都市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公共設施,經該公共設施主管機關認定有必要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給予容積獎勵。
前項容積獎勵依下列公式計算:容積獎勵=(開闢公共設施工程費+拆遷安置經費+管理維護經費)×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平均單價-管銷費用平均單價)。
前項開闢公共設施工程費、拆遷安置經費、管理維護經費、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應由專業估價者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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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條、實施者提供依都市計畫法令、都市計畫書或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規定應附設停車空間樓地板面積以外另行增設之停車空間,經嘉義市政府認定有必要,且建築物及土地產權無償登記為市有者,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給予容積獎勵。
前項容積獎勵依下列公式計算:容積獎勵=(捐贈停車空間之更新後市值總和)×一點二倍/(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興建成本平均單價-管銷費用平均單價)。
前項捐贈停車空間之更新後市值總和、二樓以上更新後平均單價應由專業估價者評定,並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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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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