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騎車超載 不安全又傷荷包

  • 發佈日期:2021-06-09
  • 發布單位:警察局/交通處/觀光新聞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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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西區高鐵大道於今(110)年5月29日下午3時28分發生交通事故,民眾凃女(45年次,嘉義縣人) 騎乘重機車沿高鐵大道慢車道西向東行駛至肇事地點時自摔,經送台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急救,因傷重由家屬放棄治療離開醫院,於 (30)日14時33分於住家內拔管宣告死亡。

       市府提醒民眾駕駛汽、機車均應隨時注意車前狀況,行經路口務必減速慢行,另機車雖然是市區最方便載運的交通工具,但許多人一不小心就容易超載,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8條第1項規定:「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應依下列規定:

一、載物者,小型輕型不得超過二十公斤;普通輕型不得超過五十公斤;重型不得超過八十公斤,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部,寬度不得超過把手外緣十公分,長度自座位後部起不得向前超伸,伸出車尾部分,自後輪軸起不得超過半公尺;具封閉式貨箱之電動三輪重型機車不得超過二百公斤,裝載貨物不得超出貨箱以外。

二、小型輕型機車不得附載人員,重型及普通輕型機車在駕駛人後設有固定座位者,得附載一人。

三、附載坐人後,不得另載物品。但零星物品不影響駕駛人及附載人員之安全者,不在此限。

四、附載坐人不得側坐。

五、駕駛人及附載坐人均應戴安全帽。

六、裝載容易滲漏、飛散、氣味惡臭之貨物,能防止其發洩者,應嚴密封固,裝置適當。

七、附載坐人、載運貨物必須穩妥,物品應捆紮牢固,堆放平穩。」

       也就是說,機車載運貨品高度不得超過駕駛人肩膀,寬度則不能超過機車把手外緣10公分,重量也因機型各有其限制,長度則是自座位後部起,伸出車尾部分不得超過後輪軸0.5公尺,且必須裝置妥當,避免物品飛散或滲漏,造成個人及其他用路人的危險。另外,如果要載人也只限於1人,且不得側坐,不管是駕駛人或後座乘客都應戴安全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5項規定:「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換句話說,機車在後設有固定座位時,可載一人,超過一人者應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