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西區高鐵大道453巷127附1號對面(電線桿)於114年1月12日晚間8時許發生死亡車禍,民眾莊男(73年次,嘉義市人) 騎乘重機車沿高鐵大道453巷北向南直行,行經肇事地點,自撞肇事地點對面電線桿,人車倒地後,機車再滑行撞擊該處工廠鐵門,莊男經送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治療,於13日3時29分宣告死亡。
經查重機駕駛持照正常,惟酒精測定值經血液檢測為249mg/dl,疑係酒後駕車情事。
市府提醒民眾駕車赴約時,如有飲酒,務必搭乘公共運輸、請親友接送或利用代客駕駛服務等方式返家,同時也呼籲餐廳業者配合在營業場所張貼「酒後不開車」、「代客叫計程車」等標示,提醒民眾養成酒後改搭計程車或找代駕的習慣 ,勿因為一時方便酒駕,而使自己及他人陷入危險。
市府提醒,酒駕除對自己與他人的生命、身體造成重大威脅外,還必須負擔重大刑責,呼籲所有的駕駛朋友為了自己所愛及愛自己的人,聚餐前應預先想好聚餐後安全回家的規畫,可以請家人來載、搭乘計程車或大眾運輸工具,也可以找代駕、指定駕駛,民眾可直接撥打各車隊專線叫車,並告知等候地點及目的地(服務起訖點),或是請店家協助幫忙撥打電話叫車。此外,本府警察局將持續加強酒後駕車、超速及未依號誌行駛之取締,生命無價,千萬不要因為一時的僥倖造成永久的遺憾,安全才是回家唯一的路。
附錄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