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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灣醫療工會聯合會籌備會」於嘉義市政府前召開記者會,指控本府以「名稱不當」為由,打壓工會成立乙事,本府澄清回應

  • 發布單位:社會處/觀光新聞處
  • 發佈日期:2022-03-09

有關「台灣醫療工會聯合會籌備會」(以下簡稱籌備會)於嘉義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前召開記者會,指控本府以「名稱不當」為由,打壓工會成立乙事,本府回應如下:

 

  1. 本府從未反對或干涉籌備會籌組「台灣醫療工會聯合會」,惟工會之立案名稱攸關其成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避免因工會名稱不明確而致公眾誤認、混淆而釀爭端,故工會法第8條第1項規定:「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而工會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亦規定:「產業工會、職業工會與工會聯合組織名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標明組織區域及屬性。」故「台灣醫療工會聯合會」如欲在本市成立,本府主張須於工會名稱顯示「嘉義市」,以避免因誤認、混淆致釀爭端而影響公眾之權益。
  2. 依工會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略以:「工會聯合組織依其組織區域,分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及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會址應設於組織區域範圍內,並向會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登記及請領登記證書。」故「台灣醫療工會聯合會」立案名稱,在未標示足以分辨組織區域管轄歸屬情形下准予立案成立,不僅公眾將因其名稱難以分辨為「全國性工會聯合組織」或「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更倘若此例一開,未來籌備會成員工會或其他醫療產業工會成員亦可在全國各縣市政府申請成立「台灣醫療工會聯合會」,這種混淆情形更將危害醫療工會聯合組織之發展。乃至於其他區域性工會聯合組織若都不標明組織區域而紛紛成立,將會危害工會制度發展,本府基於權責自應盡力避免發生,方是善盡主管機關責任。
  3. 另本府為求慎重,特為「台灣醫療工會聯合會」立案名稱應否冠上立案縣市疑義一事於110年12月10日函請勞動部釋示,勞動部並於111年1月24日以勞動關1字第1110135192號函釋明確表示:「查工會法第8條第1項規定:『工會得依需要籌組聯合組織;其名稱、層級、區域及屬性,應於聯合組織章程中定之。』,次查工會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3項規定:『產業工會、職業工會與工會聯合組織名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標明組織區域及屬性。』,其立法意旨係因工會團體之名稱雖屬工會自主範疇事項…,惟因名稱攸關其成立目的、性質、成員之認同及與其他團體之識別,且為使外界得以清楚辨識工會組織之層級、區域範圍及屬性,避免因工會名稱未臻明確而生不必要爭端…請貴府本權責妥善輔導」在案。亦可顯示本府在本案的處理上,並無逾越法律之授權。
  4. 在籌組期間,籌備會成員曾拜訪本府,當時與會代表亦提出以「台灣醫療工會聯合會(嘉義)」或「台灣醫療工會嘉義市與各縣市聯合會」等名稱申請立案是否可行,本府亦表明若能清楚識別上開對於「組織區域認定」的爭議,尊重工會成員的決定。而本府相關人員亦多次就工會之名稱與籌備會成員交換意見,並與勞動部及其他縣市政府研究其他可行之方案或名稱。從上述可見,本府除遵守依法行政的立場外,亦積極協助籌備會立案事宜。今日籌備會指控本府以「名稱不當」為由刁難工會成立,抹煞過去雙方在本次爭議事件上的所有努力,本府深表遺憾。
  5. 籌備會若對本府之行政處分有不當或違法之虞,應循相關途徑向中央主管機關提請訴願,本府自當依相關法規辦理。籌備會至本府前召開記者會各項訴求,除為少數成員對法令之曲解外,亦浪費公共資源與造成社會對立。本府籲請籌備會就其立案名稱再作審思,共同創造「全齡共享 世代宜居」的幸福城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