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納稅義務人受疫情影響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繳清稅捐者2.納稅義務人因疫情接受治療、隔離、檢疫者
1.於各該稅目規定繳稅期間內,填具申請書,向稅捐稽徵機關提出申請(1)不限繳稅金額(2)延期最長1年(3)分期最長3年(36期,每期1個月)2.使用牌照稅繳納期間在109/4/1至4/30及房屋稅繳納期間在109/5/1至6/1,納稅義務 人因疫情接受治療隔離、檢疫者,各該稅繳納期限分別展延至同年6/1及6/30。前揭展延繳納期限屆滿時,仍接受隔離治療者,自隔離治療結束之次日起展延20日。
依照政府公告繳稅期間內
依各項稅務規定辦理
1.地方稅:嘉義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05-2224371#1602.國稅: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嘉義市分局:05-228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