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受疫情影響發生虧損者
未來10年內可扣除虧損減稅(須符合所得稅法39條)第 39 條以往年度營業之虧損,不得列入本年度計算。但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免申請,報稅時附文件即可
免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陳燕菱稽查 (02)2322-8000 分機8120鄭英美稽查 (02)2322-8000 分機8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