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營業中之觀光旅館業(依法取得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旅館業者(依法領有旅館業登記證)。2.自申請補貼之日起3個月內不得資遣員工、停業或歇業。
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必要營運負擔補貼金額,依供其直接營業使用不動產之108年地價稅額及房屋稅額,以下列規定基準合併計算之:(1)地價稅額10萬元以下者,為10萬元;其超過1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25%加計計算。最高不超過新臺幣900萬元。(2)房屋稅額10萬元以下者,為10萬元;其超過10萬元者,就超過部分25%加計計算。最高不超過新臺幣900萬元。
109年6月30日(以郵戳為憑)
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提出申請:(一)申請書(如相關檔案申請書)。(二)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或旅館業登記證影本。(三)一百零八年度地價稅課稅明細表影本。(四)一百零八年度房屋稅課稅明細表影本。(五)供觀光旅館或旅館直接營業使用之建物所有權狀影本或使用執照影本。(六)領據(如相關檔案)。(七)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聯絡窗口:交通部觀光局0800-211-73402-2349-1500 分機8539、8540、8541、8542、8544、8545、8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