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原獲得「嘉義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審查」補助之表演團隊,如取消演出,依個案之原提列計畫書已產生的演出相關費用(印刷、文宣、宣傳、售票、製作…等)予以補助,人事、排練費除外,金額以原補助為上限。
(二) 原獲得「嘉義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活動申請審查」補助之表演團隊,如延期演出,同意得按原審查結果申請延期演出,惟延期期限至110年9月30日止。
(三) 原向本局申請場地租用之表演團隊,如取消演出,已收取之相關場地費用,全額退費。
(四) 本市立案團隊得申請於本局音樂廳、演講廳等地進行直播、錄音(影)、排練、研發製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