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書(附件一)。
二、符合艱困要件之下列證明文件:
(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
1、如於本申報書中拆分單月營業額者,應於申報書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及應檢附所拆分各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
2、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文件者,應檢附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及其統一發票明細表。
(二)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應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調降查定銷售額證明文件(405表之單月營業額拆分係以當期之月平均營業額認定)。
三、110年3月之本國全職員工及薪資清冊(附件四),全職員工應至少檢附以下列文件之一證明:
(一)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但不包括部分工時員工。
(二)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但不包括部分工時員工。
(三)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
申請事業如無法檢附上述證明者,視為員工1人,其每月薪資以勞動部發布之110年「每月基本工資」認定之(即∶薪資補貼每月為新臺幣24,000元×40%×補貼月數,加計營運資金補貼新臺幣1萬元),
本部並得一次撥付之。數申請事業為同一負責人,且均有前述情形者,其每季領取本部補貼以一次為限;申請事業依本項規定受領本部補貼者,該申請事業之負責人不可重複受領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津貼或補貼。
補貼期間員工人數如有異動者,最遲應於110年7月20日前提交異動名冊(附件五)。如有離職者,申請事業於檢附異動名冊時,應說明其離職原因。
四、由金融機構出具之110年3月薪資轉帳證明,無金融機構出具之薪資轉帳證明者,得以員工簽章之薪資印領清冊代之;前述視為員工1人之情形者,得免檢附110年3月全體員工及薪資清冊與薪資轉帳證明文件。
五、申請事業存摺影本。
六、申請事業如屬製造業相關技術服務業者,應檢附108年1月起提供製造業相關技術服務實績之合約與發票,或雙方用印報價單與發票。
七、申請事業為證明110年上半年或第2季每股盈餘(Earnings Per Share;EPS)為負值或有營業損失,應檢附自結110年上半年或第2季綜合損益表(應與公開資訊觀測站後續公告資料相符);興櫃公司如為證明第2季每股盈餘為負值或有營業損失,則另應於110年8月16日前提供110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