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紓困標準
1.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致生損失。
2.長照機構之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費用收入、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入、日間服務機構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費用收入、身心障礙家庭托顧服務、早期療育機構及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之服務收入,於110年5月至7月期間任一個月,較108年、109年任一年同期或110年1月至4月任一個月減少達50%。
3.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
二、申請資格
1.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居家式、社區式、未提供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2.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托嬰中心、取得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3.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日間服務機構、經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家庭托顧之服務提供單位內之家庭托顧服務員。
4.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早期療育機構。
5.經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之服務提供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