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社會福利事業單位於防疫期間,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皆可納入紓困範圍:
1.近5年(106~110年)內曾接受政府委託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且無違約情形,其自109年1月15日起,任連續3個月之捐贈、接受政府補助、委託辦理或銷售貨物、勞務收入總和之月平均,較108年下半年或108年同期月平均減少達15%。
2.近5年(106~110年)內曾接受政府委託辦理社會福利業務,且無違約情形。於110年5月至7月間收入總和之月平均,較108或109年5月至7月或110年1月至4月任連續3個月之月平均減少達15%。
3.其他特殊狀況,經本部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
二、申請資格:
1.依法設立,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之社會團體、財團法人。
2.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接受直轄市、縣(市)政府委託辦理復康巴士之服務提供單位。
3.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長期照顧特約及費用支付作業要點規定,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之交通接送、營養餐飲服務提供單位。
4.依社會工作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核准開業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