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
1.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111年房屋稅繳納期限自5月31日展延至6月30日,無須事前提出申請但仍應於展延期限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2.財政部111年4月26日台財稅字第11104572530號令附表所列,房屋稅繳納展延期限屆滿(即6月30日)時,仍接受隔離治療、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其繳納期限自治療、隔離、檢疫結束之次日起一律展延20日。
展延期限內
主管機關掣發之隔離治療通知書、隔離通知書或檢疫通知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科05-2224371轉分機130~138、140